2021年,某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王某安排赵某起草参照上级秘密级方案的工作方案,赵某认为是常规工作不需要定密,提交到非涉密电子公文系统,王某及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未发现定密疏漏便签发,导致文件通过非涉密系统层层转发,有的还发到工作微信群。事后,赵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某等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定密工作。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得再确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机关、单位派生定密应当依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其密级的,应当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保持一致。
数字化时代,工作人员在信息产生或获取的同时,应及时进行定密,确保国家秘密得到及时保护,避免因定密不及时导致信息泄露风险增加。